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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办案手记198

时间:2024-03-05 10:00:51 点击:89

【我的讼No.1140】与某政府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地政府签订合作开发协议。该政府拿出数百亩土地与当事人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交易价格达数亿元,当事人前期支付1000万元。为了配合该项目的开发,当事人公司又在地块旁租赁土地数百亩。约一年后,该地政府发函终止双方的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前期支付费用待该地块产生收益后支付,租赁协议当然也被一并解除。当事人公司见无法继续开发,只好作罢,只希望政府尽快退还投资款,协商两载未果,只有采取法律手段追讨。

我签下这个案子后,觉得压力较大,毕竟是跟政府对簿公堂,管辖法院还在对方的地盘内,而且涉及土地问题。果不其然,案由的确定就让我颇费周章。

这块土地登记的使用权人就是该政府,但它显然并不能直接拿土地来与当事人公司合作开发房产项目,而应通过招拍挂程序来确定开发商。如果案涉合同视为政府将土地出让给当事人公司,那案由算不算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从合同的内容来看,双方还是要走一次招拍挂程序的,而且该政府也未必有权限出让土地,那就不算是土地出让纠纷。那是不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呢?合同中虽然约定了案涉土地的转让价格,但只是暂定价格,而且因为政府为特殊主体,可能并不能视为一般土地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可见这个案由也不准确。那基本上只剩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了,但是这类合同一般指两个民事主体之间就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订立的合同,政府能否成为这类合同的主体呢?我也没有把握。比较三个案由,只有这个案由可解释的范围比较大,而且与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一致,所以我确定以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该政府。

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案涉合同的效力问题。如果合同无效,则我方主张的利息就不能获得支持,至少会有近百万的损失。我跟当事人公司解释了这个问题,不过当事人公司表示问题不大,他们的目的是尽早退款,利息如果实在无法争取,那就算了。

我为庭审作了很充分的准备,包括哪些事实可以说,哪些事实不能说,都事先确定好。特别是合同无效的问题,如果说得过多,似乎也欠妥。不过庭审并没有我想像的激烈和敏感,政府方的律师年纪较大,本地人,好像并没有对案件本身的问题作深入的研究,而且他同意退还本金,但不愿意支付利息。法官非常希望双方调解结案,但政府方面明确表示没法调解,因为该政府欠债较多,目前无力偿还当事人的投资款。

一审判决很快就出来了,这个大大出乎我的意料,我以他们会拖上很久,判决完全支持了我方的诉求,没有对我主张的案由提出异议,也没有否认案涉合同的效力。政府方面提出上诉,但仅就利息部分上诉,对本金的退还无异议,拖时间的意图很明显。二审果然被拖了很长的时间,不过我担心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并未发生,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的执行不是由我们负责的,而是由当事人公司当地的顾问律师做的,听说政府已将投资款完全退回,虽然颇为周折,但是结果还是不错的。我们作为代理人,也颇感欣慰,毕竟我们在客场与政府打官司,能够有这们的结局,至少证明在法律面前,政府也并没有恣意枉为,它愿意在法律的框架内与当事人公司解决问题,而且履行了法院的判决,无论如何,这应该视为法治的进步,也是我们做律师的乐于见到的现象。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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