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讼No.1139】工伤纠纷案
当事人是一家建筑公司,在广东承建了一个工程,受工伤的员工实际上是包工头找来的,在工作中受了工伤,评为九级伤残,因工伤待遇问题,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这位员工便去申请仲裁。我们之所以签下这个案子,其实是看在建筑公司挺大,建立联系后,后续可能还会有新的案件委托过来。
我们*初本想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入手,看过材料才发现,工伤认定书已经作出,且社保基金已经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虽然劳动者事实上是包工头找来的,受包工头管理,但因为工伤认定书的存在,劳动者与当事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无疑问。
那就只有从工资基数入手了,如果工资基数能够做低,赔偿数额也会相应降低,但我们很快发现,当事人公司对于农民工的管理很差,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记录几乎都没有,能够提供的只是包工头的单方记数,如果劳动者不承认,我们就会很变动。因为工资数额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若我方不能举证,则会采信劳动者对自己工资数额的主张。
劳动者仲裁请求金额约10万元,仲裁开庭前,仲裁员便主持调解,我见劳动者一方的要价并不高,让步余地很大,便建议当事人与其调解。当事人公司本来打算跟劳动者打完三个阶段的,现在见劳动者让步很大,也就马上调整策略,以4万余元与劳动者调解。
从创收的角度来看,这种案子没有代理的价值,因为全部争议不过10来万元,当事人也不会愿意支付多少律师费,但当事人是大的建筑公司,其实是很优质的客户,如果能够因此建立信任关系,也是不错的。只不过,后来的事实证明,我的策略可能并不正确。
我记得后来当事人公司还找我谈过至少两个劳动争议案子,我都是抱着服务好这个客户的想法,报了我们能接受的低价,但遗憾的是,两案均没有委托我们处理。前两年,他们要聘请常年顾问律师,也邀请我去报价,我报了一个对于建筑行业常年顾问来说较低的价格,他们的职业经理人直接跟我说,某某律师报价比你们低很多,你们能不能以这个价格帮我们做,我实在不能接受,只好拒绝。
先做好一个小案子,取得客户的胜任,以小博大,这算是律师获客的一种方式。不过,我建议律师朋友:**,不要在案件类型上不作选择,不擅长的案子不能签,要是把自己不擅长的案子做砸了,就不会有以后了。第二,不要在代理费用上作出太大的牺牲,否则,一旦给客户以“低价”的印象,后期的委托其实会比较麻烦,你基本上很难再在这个客户身上获得合理的代理费用回报。对价格特别敏感的客户尤其如此,你甚至后续都很难成交,因为它始终在找更低报价者。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