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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办案手记196

时间:2024-03-05 09:59:16 点击:82

【我的讼No.1138】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这是我一个在大学教书的同学介绍来的案子,当事人公司的老板是她同学,我的报价也很优惠,所以马上就谈成了。不过,被告公司已经停止经营,没有财产,必须要追到股东,才有希望拿到钱,这是这个案子的难点所在。

被告公司欠当事人公司装修款200余万,有结算协议,但是该结算协议是跟当事人较熟的股东盖章确认的,该股东是大股东,但不是法定代表人。如果公司和另外两位股东有异议,可能还要进一步举证,甚至进行工程款的鉴定,这是我们比较担心的事情。

这个公司是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但是三位股东均是认缴,且认缴出资日期都在十年后,只有让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才能够达到我们的目的,但是即便是能够加速到期,恐怕也不是一个诉讼就能解决的问题,至少得先经过一次诉讼且强制执行来证明被告公司无法债还原告债务,这样就会拖很久的时间,诉讼支出也会很大。

除此之外,我还发现一个有意思的细节,就是装修工程结算之时,被告公司还只是一人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需要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可见,这个股东(法定代表人)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只是后来加进来的两位股东要不要对公司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这个并无法律规定。

我决定同时起诉公司和三位股东,要求三位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觉得*初的那个股东应该是逃不掉责任的,如果能够让另外两位股东也承担连带责任,那就完美了。

在一审庭审中,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另外两位股东果然对装修工程款提出异议,称他们未参与装修,对装修及结算情况不知情,不过,他们在提出鉴定申请后,并没有缴纳鉴定费用,因为到庭审的时候被告公司的经营场所已经转租,已经不具备造价鉴定的条件。我担心的问题不会发生,工程款的总额不会有变数。对于我方股东连带责任的主张,一位股东称被告公司能够偿还,不需要股东承担补充责任,另一位大股东称其已经足额出资,不过不方便提供出资证明。

一审法院确认了我方主张的工程款总额及违约金,认为工程结算于另外两位股东加入之前,当时被告公司尚为一人公司,原股东(法定代表人)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应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外两位股东出资时间并未到期,且我方不能证明被告公司不能偿还我方债务的事实,不存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故不支持我方要求他们连带清偿的主张。

这个判决基本上在我的预判中,虽然没能让另外两位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也差强人意,因为大股东其实是当事人公司老板的同学,他也不想同学陷入到这个债务当中,而剩下的一位股东股份并不多。

被判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提起上诉,他其实是代父亲持股,刚从大学毕业,不想背上这个债务,不过二审仍然维持原判。我们申请强制执行之后,原来以为除了被告公司的财产外不会有什么产出了,不料在这位股东的账上还划到一笔钱,算是意外惊喜。

对于当事人公司来说,这个装修工程确实是亏大了,垫资一两百万,帮被告公司装修,以为他们几个股东会把公司做起来。当事人公司给了他们*大的支持,不料被告公司开张没多久,很快就因为股东纠纷而倒闭。当然,当事人公司在风险防范上面显然做得太差,及时让对方签了结算协议,这是他们做得唯一正确的事情,而没有让三位股东(特别是实际持股人)担保绝对算是*大的败笔。对被告公司的经营状况过于乐观,盲目投入那么多钱到一个新成立的公司,也是需要检讨的事情。不过,商场如战场,残酷常多于温情,决策不慎,可能就会有惨痛的教训。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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