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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办案手记200

时间:2024-03-05 10:02:43 点击:89

【我的讼No.1142-1146】著名食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五案

当事人是广东一家十分著名的食品公司,每个城市到处都是他们的蛋糕店。他们也做月饼生意,每年中秋节前都有非常巨大的月饼销售量。本案中,他们销售一批月饼给深圳一家公司,总金额大约80万元,后来该批月饼中被发现有霉变现象。应该是包装不严所导致的,霉变的月饼数量极少,但是深圳公司要求全部退货,当事人公司虽不情愿,但是担心他们闹事,影响当年月饼销售,便同意全部退款,并出具欠条给深圳公司。除此之外,当事人公司还答应将月饼全部送给深圳公司,由深圳公司把月饼赠送给客户品尝。当事人公司以为这个事情就这样解决了,没想到深圳这家食品公司并未就此罢休。

当事人公司在第二年中秋节前几个月收到深圳法院寄来的诉状,总共5个案子。对当事人公司来说,原告方选择的起诉节点非常要命,要是处理不当,肯定会影响这一年的月饼销售。

5个案子案情完全一致,原告均称在深圳公司购买月饼,已经支付定金,收到深圳公司的月饼后,将月饼赠送亲友,但陆续有亲友称月饼味道不对或存在霉变现象。这5位原告的购买量都在20万元左右,他们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起诉深圳公司和当事人公司,要求支付10倍赔偿,总金额超过800万元。

这个案子显然是深圳公司与五位原告串通做出来的案子,目的在于获得当事人公司的赔偿,当时还没有虚假诉讼罪,所以他们无所顾忌。这个案子有意思的地方也在于这点,明明与深圳公司同坐在被告席上,但你要清醒地认识到,跟你站在同一战壕的并不是你的战友,而是你真正的敌人。

我向法院发表了我的答辩意见:其一,原告以买卖合同为案由起诉,但原告与当事人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当事人公司并无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其二,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在深圳公司处购买了当事人公司生产的月饼,事实上有部分月饼上面印刷的生产企业是深圳公司,而且月饼品牌也不是当事人公司生产和销售的月饼品牌。其三,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公司生产的月饼不符合安全标准。其四,虽然深圳公司确认,但他们之间串通的迹像比较明显,原告与深圳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存疑。其五,即便原告真的在深圳公司购买了月饼,因深圳公司并非月饼零售公司,且原告的购买量巨大,明显超出普通消费者的正常生产需要,不属于《食品安全法》所保护的消费者。因此,原告要求十倍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

法院几乎完全采纳了我们的答辩意见,认为原告与当事人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案涉月饼出现变质的原因并非当事人公司生产了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当事人公司在发现月饼变质后,已经与深圳公司协商解决问题,不存在明知月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的情形。原告主张十倍赔偿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在这种情形下,法院仅判决深圳公司退还原告支付的数千元定金,其余诉讼请求均判决驳回。

从情感或道义的角度来看,深圳公司的行为难以为人所接受,但是不得不说,他是非常聪明的对手。诉讼的策略和时间节点的选择,都经过慎重的考虑。他们的真实目的,可能在于给当事人公司施压,以达到和解的目的,毕竟本案的基本事实对于一家著名的食品企业来说是非常致命的。好在当事人公司并未屈服,积极迎战,终于在这一年中秋节前收到了胜诉的判决。5位原告均未上诉,这场不怀好意的诉讼就此案结。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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