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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办案手记193

时间:2024-03-05 09:56:33 点击:90

【我的讼No.1135】顾问单位代偿权纠纷案

我有个顾问单位是担保公司,基本业务模式是为他人在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从中赚取担保费。这种模式其实是银行为了降低借款风险而发明的,银行在审贷时发现有些客户借款数额较大,但是不能提供合格的抵押物,也没有足够实力的保证人,贷款给他们风险很大,为了减少这种风险,银行想出一个办法,往往以某某基金为名,要担保公司存款到银行作为质押,比如存1个亿,银行把担保的额度放大到5个亿,让担保公司为上面说的那类客户提供担保,只要担保公司出具保函,银行便会放款给客户。如果客户逾期还款,银行就会要求担保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或者直接从质押的存款中直接扣款。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再向客户追偿。

这种模式的核心内容在于将贷款风险从银行转嫁到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必须具备极强的风控能力,否则风险很高。比如银行给的担保额度是一年5个亿,每个客户贷500万,大约100个客户,每户收担保费30万,不过3000万元。这意味着只要有6个客户还不起钱,担保公司一年的利润就会完全赔光。

如何控制风险?只有让客户提供尽可能多的反担保。抵押、保证、质押、资产转让、长租合同,你们所能想到的担保方式,我们都试过。除此之外,我们还创造性地做过不少抵押,比如顾问单位没法办理林权抵押,但它的关联公司可以做,我们要通过一系列的合同,将客户的林地抵押给关联公司,以免他们私自处理了。还有对于一些小产权房产或厂房的处理,也颇费脑筋,有时候干脆做个资产转让合同,把资产转移到我方名下,如果不能资产转让,至少也要签订一个长租合同,以免将来被客户的其他债权人捷足先登了。总的来说,客户能够提供的反担保品质都很差,要是品质高,它可以直接到银行贷到款,没必要找担保公司,这意味着担保公司的风险一定是非常高的,所使用的风控手段也一定要比银行高明,否则,它很快就会被客户拖垮。

这个案子就是因客户归还不了银行贷款,顾问单位作为保证人,代为偿还银行借款后再起诉反担保人的纠纷。一般来说,为了尽可能地降低风险,反担保人都是一大串,所以这个案子被告有很多位。此外,一般也会有抵押物,但能否办理抵押登记就另当别论了,这个案子的两个抵押物都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这个案子有一位保证人是香港人,有涉外因素,故在涉外庭审理,法官以*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的准据法为中国法。

担保公司为了在客户逾期还贷后,使自己的债权数额尽可能地放大,往往会约定高额的代偿费和逾期还款违约金,争议的焦点常常会是这两项费用是否过高。这个案子的本金部分没有争议,被告果然主张担保费和代偿费过高,法官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担保费和代偿费的性质。法院认可**年担保费为合理费用,但第二年的担保费具有违约金性质,代偿费也是对客户未及时还贷的惩罚,具有违约金的性质。因此,法院认为我方主张的近两百万的担保费和贷偿费过高,只以年利率30%的标准支持了数万元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之所以如此悬殊,一是因为计算标准调低了,二是因为我方的起算点为客户逾期还贷之时,而法院的起算点是我方承担担保责任之时,中间有将近一年的时间差。

抵押物因为未作抵押登记,法院驳回了我方优先受偿的主张。还有一个被告是一家公司,开庭时已经被注销,因为这个公司的两个股东也是本案的担保人,法院认为直接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这个观点当然值得商榷。

顾问单位的业务规模很大,难免每年都会有逾期的客户,我们当然也做过不少同样的案子,在以往的所有案子中,担保费和代偿费均获得法院的支持,唯独这个案子,被法院调低了,顾问单位不服,决定上诉。在我拟好上诉状之后,顾问单位又犹豫了,后来还是决定服判,不再上诉。

坦率地讲,我们设计的代偿费是比较高的,但经法院调整之后的违约金又明显太低。女法官比较年轻,她完全不明白在这类交易过程中,担保公司承担的风险有多高,这种业务模式决定了客户逾期后的相关费用必定是非常高的,这是担保公司承担的风险的对价。这可能也是在其它案子中,虽然也有被告提出代偿费过高,但法院并未作调整的原因所在。当然,许多法律问题的判断都是主观的,千人千面,这是法律人必须面对的现实,这要求我们在偏激的同时,也应具有对不同观点的宽容态度。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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