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讼No.1133】股权转让纠纷
我曾经帮一家台资企业的六位高管打过劳动官司,他们当时对案件结果并不看好,以为十有八九会败诉,因此,其他高管虽然也遭遇了相同的待遇,但并没有申请劳动仲裁,而是接受了公司的和解方案。我帮他们打了仲裁、一审和二审,历时一年多,大获全胜,公司赔的钱数倍于其它高管和解拿到的钱。这个案子的当事人就是没有选择跟公司打官司的高管,他以为胜诉很难,跟公司和解了,只拿了很少的钱。劳动案结束后,我接到他的电话,要我帮他代理一个案子,虽然标的额较小,而且执行困难,但我觉得这种信任不易得,很爽快地接受了他的委托。
原来他从台资企业出来之后,与人合伙办模具公司,他是小股东,大股东主要看中他的技术,但他可能也还是投了一些钱。辛苦几年,并不成功,眼见公司经营没有转机,他提出退股,大股东同意了,双方遂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款和付款期限,还有违约条款,标的公司为大股东提供担保。
大股东并没有按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公司也快要倒闭了,当事人只能尽快起诉。这个案子看似简单,研究起来其实不是那么回事。我们要求大股东支付股款和违约金是没有难度的,但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就没那么容易了,因为涉及到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这种情形是需要股东会决议的,若无股东会决议,担保无效。案涉公司担保是没有股东会决定的,但本案特殊的地方在于,公司大股东也在协议上签字,她的股份是足以通过任何股东会决议的,是不是可以由此推定担保有效呢?
我起诉了大股东和标的公司,因大股东经济状况很差,在当地没有财产,公司也朝不保夕,我担心将来的判决没法执行,申请对公司仅有的几台模具机做了财产保全。郁闷的是,我们起诉后公司就停止经营了,更郁闷的是,我们对模具的查封不是首封。由此看来,即便打赢官司,多半也拿不到钱。
在开庭当天,两位被告同意与我们和解,做了还款计划,又约定了10万元违约金。我担心公司担保无效的问题的解决了,但因为两位被告的履约能力都极差,情况仍然很不乐观。果不其然,大股东的承诺再次跳票,我们只好申请强制执行。
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是那几台模具,因我们并不是首封,要等首封的案子解决掉才能轮到我们,所以这个执行案一直等了很久,都没有任何进展。经办的法官都换了几拨,更为蹊跷的是,它似乎在法庭和法院之间轮转,有时候说大院在处理,有时候又说由下面的法庭在处理。我叫助理记得跟进这个案子,但助理也换了几个了,执行还是没有结果。
直到去年,我才收到法院的电话,说案子执行完了,当事人可以分到几千元。因我已经转所,原来的委托不可使用,我把法官的电话告诉他,叫当事人自己去法院办理领款手续。数年诉讼,只得数千,股款没追到,还舍诉讼费和律师费。
我们常常会面对像这个案子一样的诉讼,明知起诉也没什么希望追回钱,但不起诉肯定心有不甘。只要诉讼的支出不是太高,大部分人还是选择起诉了,聊胜于无嘛,对自己算是一个交待,对对方也算是一个态度,钱拿不拿得到无所谓,我必须让你成为老赖,让大家都知道你是什么人!中国债权人的纠结和无奈,莫过于此。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