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讼No.1126】顾问单位工伤案
这个案子基本上是助理处理的,我已经没有什么印象。刚才看到仲裁答辩状,大致了解了基本案情,这位劳动者是13年发生工伤,当年治疗终结并做了劳动能力鉴定,16年申请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庭申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自己申请离职,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但如果是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比如拖欠或克扣工资、未购买社保或者不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则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位劳动者属于自己申请离职,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他主张的工伤待遇会有比较大的争议,有些与其他工伤案件相同,有些则属于非典型特点。
一般而言,这类案子争议*大的会是工资基数问题,不少的用人单位实际发给劳动者的工资都高于劳动者签收的工资,为的就是在遇到计算工伤待遇或经济补偿金时可以少赔点钱。我见过*夸张的案子,用人单位为了做低劳动者的工资基数,将工资分成四份,做了四张工资表,在仲裁或诉讼时,只拿出其中的一两份工资表,主张劳动者的工资数额远低于实发工资数,因为有劳动者的签名,如果劳动者没有更强的证据,往往会有苦难言。
工伤案中另一个常见的争议便是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差额。劳动者因工负伤无法工作,有些单位会酌情发放工资,有些干脆不发,但法律规定是要保持原待遇不变的,这个时候劳资双方就会有较大的争议。还有就是停工留薪期的长短问题,有些劳动者几年不上班,停工留薪期究竟给多长,双方的分歧也会很大。
以上两个都是典型的工伤争议,这个案子也有,但它还有一个非典型争议。他是13年工伤治疗终结,16年离职,他请求的就业补助金本身就应该离职后发放,仲裁时效没有问题,但是伤残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就未必了,广东省高院有一个审理劳动争议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应从其治疗终结之日或伤残等级评定之日起算仲裁时效,由此看来,他请求的伤残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显然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劳动者在职期间,因为不懂法,或者受用人单位欺骗,或者碍于面子,没有在法定期间内主张这两项工伤待遇,殊不知,等到他离职时,他想“秋后算账”,其实已经来不及了。
我没有找到这个案子诉讼期间的文书,应该是在仲裁阶段就调解了。我这个顾问单位规模比较大,老板不太过问公司的具体事务,管理层基本上也不会太为难员工。他们的劳动争议案绝大部分都在仲裁阶段调解,劳资双方好聚好散,申请仲裁差不多算是员工表明态度的一种方式,这样管理层夹在中间也会比较好做,双方都会点到即止,见好就收,这样的劳资关系也颇值得玩味。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