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讼No.647-1113】467宗金融借款案
这是我们帮银行做的*后一批案件,委托数量将近500宗,*终起诉的案件超过400宗,在此之后,银行仍准备给我们委托案件,但是我不想再陷在这种几乎无休止的“苦役”当中,未再接收新的案件。我们把这一批案件处理完毕后,我们与银行的合作即告终止。当然,因为案件数量非常庞大,有些案子的执行就跨越两三个年头,等到全部结束时,已是几年后的事情。
我们前后花了5年时间为银行代理了一千余宗案件,整个过程的确费时费力。我们团队的人员一直保持在5人左右,人不在少数,但始终很忙,可见工作量之大。加之银行方面对于清收工作的要求非常高,每周都要汇报进展,绝大部分的事项都要报批,碰到比较特殊的个案,还需要单独研究处理,要做的事情可谓繁杂。我是团队负责人,虽然大部分的事情不需要我亲力亲为,但是相对重要的事情仍然不少,有时候还难免会有突发问题需要解决,工作负担绝对不轻。*关键是心理压力一直很大,生怕因为案多事多而出现错误,因此,五年下来,我还是觉得特别累,这也是后来决定不做的主要原因所在。
有的律师可能会问这类业务赚不赚钱,这种问题不好回答。不同的银行,不同的负责人,不同的案件类型,不同的代理条件,情况都会不同。不过,所谓”客大欺店“,我们在面对大客户的时候,往往不一定能讨到多大的好处,特别是像银行这种盛产”精算师“的客户。当然,如果你有很强的关系,那要另当别论,不过,即便如此,那常常也同时蕴含着风险。因此,如果你的主要业务发展方向不在这一块,或者做别的案子也能够有个好的收成,不建议接受这类案件的代理。像我这样,一共代理上千件,也许还有一些”规模效益”,如果只有几十宗,那*好别碰。
这类案件的收费模式基本上都是基础费用加提成,基础费用常常很少,提成的部分一般也在10个点左右。你在签代理合同的时候,可能觉得还不错,案件量大,提成比例也不低,但事实上没有想象的美好。银行一般都常年会与清收公司合作,等到客户逾期的时候,他们会先派清收公司负责清收,而且还不止一家清收公司,常常是这家催收几个月,再把案件移送到下一家,再由下一家接着催收,轮番上阵。只有连清收公司都觉得无能为力的案子,才会委托到律所来。律师只是负责*后一道工序,将客户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人名单当中。这样一来,律师能够清收回来的比例可想而知。
此外,代理这类案子的风险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案件量巨大,参与处理的人员多,如果管理不善,非常容易出现各种状况。比如,因为没有及时进行财产保全,被告将房产卖掉,将房款转移了;或者将案子遗漏,未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或者错过开庭,导致案件按撤诉处理;或者银行资料提供错误,律师未能及时发现,导致诉讼出现重大问题;或者弄错了客户欠款金额,致使法官少判了债权金额,等等。这些问题容易发生,而且每一个问题都很要命。我曾经的感受是如履薄冰,这真是毫不夸张。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