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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办案手记177

时间:2024-03-05 09:39:52 点击:88

【我的讼No.649No.650】承揽合同纠纷两案

当事人与一大型国企签订设备买卖合同,购买锅炉脱硝系统,合同总金额超2000万元。后因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卖家先向买家所在地的法庭起诉,要求买家继续支付未付的货款。买家本来准备在法庭反诉卖家,但是因求偿金额超过1000万,不能在法庭立案,只好在法院另立一案。因当事人的诉求是判决解除案涉设备买卖合同,法院遂裁定中止在法庭审理的对方起诉的案子,先处理当事人起诉的案件。

这个案子原本由其它律师负责起诉,当事人对原来的律师不满意,在开庭前几天找到我,希望我能加入到本案当中,与原来的律师一块代理本案,我便仓促地加入这场战斗当中。不过,待我介入之后,原来的律师只同我一块开过一次庭,之后便再无动作。当事人干脆与他协商解除了代理协议,由我完全负责本案的诉讼。

当事人购买的锅炉脱硝系统包括三个部分:**个部分是复合燃烧系统(LNB),作用在于提高炉膛温度,为脱硝创造温度条件;第二部分是炉内脱硝系统(SNCR),利用尿素脱硝,脱硝效率约50%,为炉外脱硝系统的补充;第三部分炉外脱硝系统(SCR),利用氨水脱硝,脱硝效率约80%,为整套设备中*贵的部分。整套设备验收之后,SCR自始无法发挥作用,LNB只使用了20来天就无法正常使用,当事人只能使用SNCR,大量增加尿素投放量,以使氮氧化物的排放能够符合环保局的要求。

我在拿到案卷材料之后,就发现原来律师的策略有几处严重的问题:一是案由的选择居然使用买卖合同纠纷,这套设备的购买协议虽然称之为《设备买卖合同》,但实际上是卖家根据买家的要求,定制了一套脱硝系统,这套系统只能由当事人使用,无法在市面上流通,本案明显属于承揽合同纠纷。二是在举证层面做得很不够,据当事人的陈述,这套系统除了SNCR部分也许能起一定的作用之外,另外两个部分都是废铁,完全无用,但是原来律师提供的证据中基本没有客观的证据,只有一些邮件提到了的后期维修的问题,证据显著不足。三是诉讼请求是解除案涉合同,但实际上在起诉之前,当事人已经发函解除案涉合同了,对方在收函后三个月内未向法院起诉,本次诉讼只需要确认案涉合同已经解除就行。四是错误地以为脱硝系统中的三个部分是可以单独实施的,这将直接决定我方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我介入本案后,需要立马处理的四件事情就是:变更案由,变更诉讼请求,补充证据和说服法官。前两件事情比较简单,补充证据和说服法官方面确实费了我很多脑筋。

先说补充证据的事。对方提交了环境监控报告、验收时的数据和验收报告来证明整套系统完全达标,这对我方极为不利,因为既然设备有问题,氮氧化物的排放怎么是达标的,环保局的验收是怎么通过的?事实上,环保达标是因为SNCR的功劳,当事人加大了尿素的投放,仅此一项,一年就要增加数百万的成本。验收时的测试数据和验收报告,甚至设备移送清单,对我方来说,每一个都是致命的。

我必须要向法庭证明整套系统中SCRLNB是根本无法使用的,才有可能扭转局面。我仔细研读了1000余页的诉讼材料,多次请教当事人公司的专家,还数次爬上几层楼高的锅炉去现场查看,终于有了一些思路。我发现对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中,SCR发挥作用必须使用氨水,而且反应温度必须在380度以上,但是氨水罐中的氨水量一直没有减少,而且电脑监控的锅炉烟气温度始终在220250度之间,远低于反应温度。我只要证明烟气温度达不到反应温度,氨水量始终未减少,就足以证明SCR根本没用。

氨水始终未减少的证据比较容易找,现场有计量表,而且双方的往来邮件中也提到,向炉膛吐氨水的喷枪是坏的,一直未修好。证明烟气温度达不到反应温度就要大费周章了,我到锅炉控制室跑了几次,发现他们的电脑上其实记载了每天的烟气温度的,一共有一万多条记录,烟气温度从来没有超过260度的,我非常高兴,以为找到了致胜的法宝,但后来的事实证明,我的高兴有点早。

我首先想到的是对锅炉控制室的电脑数据进行公证,让我万万没想到的是,联系了几家公证处,他们都说,对于不能连网的电脑数据的公证他们没法做,听到这个,助理都要绝望了。我再次跟公证处沟通,问他们能不能做图片公证,他们说可以,我说你们能不能到现场帮我把电脑屏幕拍下来,以图片的形式公证烟气温度,公证员同意试一下。后来,公证员到了现场,我操作电脑翻页,公证员拍照,一共拍了50余张,做了图片公证。与此同时,我也把电脑数据导出,刻成光盘,提交给法院作为证据。

对于LNB不能使用的证明也不简单,双方往来的邮件中也提到了LNB不能正常工作的问题,但对方一再强调是因为我们使用的煤水份太重所致,双方各执一词。我到车间后,找到了操作工人对于LNB的开机记录和维修记录,这些记录显示,LNB只继续运行了20天就完全停摆,后来干脆拆除了。虽然这些记录是我们单方记录的,但是完全真实,足以说明问题。

后来,我们在举证上面还碰到一个大难题。两次开庭之后,法院向我方释明,建议我方申请对脱硝系统的质量作司法鉴定,其实不用鉴定,也可以证明LNBSCR完全不能使用,但法官既然这样说了,我只好申请。申请之后才发现,法院也不知道应该委托给哪个机构做鉴定。我又查了很多资料,并打电话到杭州专作环保案件的律所,向他们请教这个问题,他们告诉我北京一家做电气设备鉴定的机构,我半信半疑,打电话去鉴定机构问,果然可以做,这才解决鉴定机构的问题。

再说说服法官的事情。我在**次庭审后,申请法官到锅炉车间现场勘察,法官同意了。带着安全帽,楼上楼下的,我引导法官花了一小时走遍了整个系统全部设备所在车间,至少让他明白LNB没用,我们已经拆除,但是如果要鉴定,我们随时可以装回去。巨大的氨水罐,氨水一直没有消耗,因为喷枪也是坏的。控制电脑上显示的烟气温度从未超过260度,远达不到SCR所需的反应温度。

除了现场勘察外,我还让当事人公司的工程师,就脱硝系统的重要技术问题向法庭写了几页纸的说明,比如LNB+SCR+SNCR是一个系统,必须统一使用,不能单独实施,比如对方在脱硝系统的设计中所犯的技术错误,比如从哪些方面可以看出LNBSCR基本上没有发挥作用,等等。

第二次庭审后,主审法官离职,听说去深圳做律师,换了一位女法官。这位法官又召集双方开了一次庭,之后便进入鉴定程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之后,鉴定机构开具鉴定费的缴费通知,鉴定费将近100万,虽然比我预计的鉴定费要低几十万元,但即便如此,我们也得重新考虑下一步的诉讼动作了,因为万一再砸进去这一百万,无疑会进一步增加纠纷解决的难度。

我就鉴定费的数额问题向鉴定机构提出了书面异议,与此同时,要求法官组织双方调解,法官同意了我的建议,又开了一次庭,双方都派了副总级别的领导到法院,谈了和解方案,但是差距很大,未能达成协议。在此次庭审之后,我又到当事人公司商量鉴定费的缴纳问题,我建议他们不交鉴定费了:一是因为LNB已经拆除,未必具备鉴定条件;二是鉴定可能要停炉,这样会严重影响生产;三是鉴定会拖很久,而当事人的环保压力一直很大,亟待找其它公司拆除脱硝系统,使用其它技术脱硝。当事人采纳了我的建议。

我方放弃鉴定申请后,双方都在等待下一次开庭,但我深知,这个案子必须和解解决,如果诉讼,再拖上一两年都不一定,对我方极为不利。我想起曾经看过的一本书,书名叫《第三选择》,书作者认为任何冲突都存在3超越你我"的解决方案,我想找到这种方案。

我尝试着改变和解方案与对方律师协商,比如将设备拆除退还对方,或者将其它环保工程承包给对方等方式。因为双方都是国有大型企业,决策流程复杂,沟通的过程极为艰辛,更为悲摧的是,这些沟通均以失败告终。在我快要对沟通失去信心准备继续诉讼打一场恶战的时候,我接到对方律师的电话,他直接在原来的方案上让步了至少500万元,只比我们的方案多数十万元,让我再去跟当事人沟通。我问他为什么突然会有这么大的让步,他说中央巡视组到他们公司了,他们那边的业务需要转型,今后不再做环保工程,现有的项目要全部尽快解决。

我们以和解的方式解决了这个艰难的诉讼,两个案子同时调解,由法院出具调解书。虽然没有经过法院的判决,但我对这个案子的记忆非常深刻。今天在写个案子时,只找到了和解协议和技术问题说明两个文件,没有其它材料,但我对案情仍然是那么的熟悉,这场诉讼如同发生在昨天一样。每一个案子都是律师的作品,倾注了我们的心血和激情,一旦经我们的手,便似乎已溶入我们的生命。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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