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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办案手记146

时间:2024-03-04 11:18:33 点击:84

【我的讼No.253】职务侵占刑案

当事人曾在一家电器公司上班,离职4年后,他的上司因盗卖空调安装卡被刑事拘留,将他牵出,亦以职务侵占为罪名刑拘。公诉机关指控他们合伙窃取空调安装卡1000余张,金额达20余万元。

他们所在的电器公司售卖空调,空调厂家都为会这些空调配备安装卡。如果是公司为客户安装空调,安装卡则由本公司结算。到了销售旺季,公司忙不过来,聘请外面的安装公司帮忙安装空调,安装卡则由安装公司结算。因此,只要有空调安装卡,便可以到安装公司换钱,但安装公司为了赚差价,一般都以七八折左右收卡。

他的上司与公司财务人员勾结,将空调安装卡偷出去结算,并供述称所有的空调安装卡都是由当事人送去空调安装店结算的。安装公司老板也称当事人到他那里结算了几百张卡,但未讲明这些卡是不是当事人自己帮人安装空调所获取的卡。公安局调取的账户流水显示,安装公司与当事人之间有多次汇款记录。

当事人只承认一次送卡行为,约100张,他上司要他将卡带去安装公司,他以为是正常的安装外包的业务,未起疑心,他家离这安装公司不远,正好顺路,便帮忙带过去,安装公司并没有给他任何回扣,结算款直接汇至他上司账户。

当事人完全可以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作出合理解释。当事人在该公司离职之后,成立了一家空调维修部,也有空调安装业务,可以合法地取得空调安装卡,他将这些卡在同一家安装公司结算,这就是安装公司老板称他结算了几百张卡的原因。此外,因为承接业务的需要,他有时候也会要求这个安装公司帮忙开具税票,并代收货款,收款后再将钱转给当事人,这便是汇款记录的由来。

仅有的一次送卡行为是在不知情的情形下完成,我认为这个案子可以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我提交了当事人成立的空调维修部的营业执照以及与安装公司业务往来的凭证作为证据,以证明当事人可以合法地获得空调安装卡,除**次100张外,其余安装卡都是他合法获得的卡,他与安装公司仍有其它业务往来,安装公司的付款不完全是结算安装卡的钱。

开庭之前,我去会见当事人,征求他对辩护方向的意见。我称可以作无罪辩护,但无罪的概率毕竟低,而且法院肯定会拖上很久,没有一年半以上肯定出不来。本案犯罪金额不高,他是从犯,又有自首情节,如果他认罪,我作罪轻辩护,应该也判不了多久。他希望早点出来,要求我为他作罪轻辩护。

开庭那天,不知何故,他拒不认罪。我提前准备好的罪轻辩护词没法交,当庭发表了当事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庭后交了无罪辩护的辩护词。不出所料,开完庭后等了五个月,仍然不见判决。当事人家属性急,向上级法院投诉法官。

当事人在看守所等得不耐烦,向法官写信,寄了认罪悔过书。法官马上安排二次开庭,我心想这下应该快要出判决了。不料,二次开庭当天,事情再次生变。法官问他认不认罪,当事人只承认一次帮忙送卡行为,100张左右,公诉机关指控1000多张,不是事实。法官当庭说:你这不叫认罪呀,然后马上结束了庭审。

二次开庭后,等了一两个月,仍然不见判决,当事人家属又开始四处投诉法官。当事人在看守所等得快要崩溃,再次给法官写信,说他全认,要求法官尽快判,判多久都认。法官遂安排第三次开庭,在羁押达15个月的时候,判决当事人18个月刑期。

羁押本身就是一种惩罚,理论上讲,轻刑案中冤案的比例会高于重刑案。我们只记住呼格、聂树斌、滕兴善这些冤死的倒霉蛋,殊不知轻罪案反而是冤案重灾区。没有真凶浮现、死者归来这些吸引眼球的元素,轻刑冤主根本不为社会所注意。一旦不认罪,判决的日期便会遥遥无期,即使真的运气好,中了六合彩,重获自由可能也是在羁押两年之后了。看守所日子极难熬,在自由和羁押之间选择,这些原本可能无罪的嫌犯恐怕没有不认罪的。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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