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讼No.249No.250No.251No.252】信用卡纠纷四案
我有个客户是一家大型公司,该公司资金紧张的时候,以实际控制人夫妻、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另一位亲戚的名义在某银行申请了4张信用卡,每一张的额度为150万元。听说开卡成功后,银行即将600万元发放到这4张信用卡上,由领卡人自由支配。
他们刚开始向我咨询的时候,我就建议他们将这几张信用卡的钱还掉,以免遭到信用卡诈骗刑事犯罪指控,但因为大公司倒闭,他们事实上已经没有能力归还信用卡欠款。我在接受委托后,还是非常不放心,特意到银行了解这种信用卡的办理方式,但是银行已经没有这种形式的信用卡业务,无法回答我的问题。后来,我向当事人反馈此事,当事人也证实,这个银行只办了他们这4张这种类型的大额度信用卡,因为觉得风险太长,很快就停办了。
因为当事人手头也没有任何关于这种信用卡的资料,我无从判断他们的刑事风险究竟多大,保险起见,我要求他们每月想办法还一点钱到卡上。过了大约半年时间,我们收到了法院寄来的起诉材料。我看了材料后,终于松了一口气。
原来他们这种贷款是以信用卡的名义发放,归还方式也与信用卡还款类似,可以一次取款,分期还款,只是额度巨大。与信用卡*大的不同之处在于,他们这种信用卡本质上不是纯信用贷款,而是由当事人经营的公司作为担保的。无论如何,这种获得资金的形式都不算恶意透支信用卡,构不成信用卡诈骗。
因为当事人经营的公司倒闭,他们都因此而背负巨额债务,只要不构成刑事犯罪,再多这150万,当事人也无所谓。因此,就这几个案子来看,顾问的意义实际上是大于代理的意义的。一旦案子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当事人心中的石头落了地,律师的代理工作也就无关紧要。不过种贷款的利息非常高,在庭审中,我重点针对这一块发表了意见。法院对复利和罚息作了部分调整,但支持的利息还是挺高的。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