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讼No.246】环境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
当事人系环保志愿者,发现四川某市一家大型焦化厂存在环境违法行为,遂向该市环保局申请公开该厂《环境影响报告书》。该环保局收到申请后,未在15个工作日作出答复,当事人遂向该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确认该环保局的逾期答复行为违法。
该区人民法院在接收立案材料后,并未决定立案,而是向当事人送达一份《补正立案材料告知书》,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供其要求该市环保局公布的环境信息与其生产生活有利害关系的证据,这种要求显然是故意刁难原告。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提供这些证据,该区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与本案无利害关系,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当事人不服区法院裁定,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院认为,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如果行政机关对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逾期不答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未得到环保局的答复后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中院遂裁定撤销区法院不予立案的裁定,并裁定由区院受理该案。
该市大约是位于重庆与成都之间的一个地方,交通极不方便。无论飞重庆还是成都,都要再坐四个多小时汽车方能到达。我提前一天飞重庆,然后从重庆坐车到了该市。第二天开庭,我本以为这种案子很简单,没太在意,不料该区法院如临大敌,不但有不少明显是刻意安排进来的人参加旁听,还有两位警察到了法庭,全程都开着执法记录仪。我向法庭抗议多次,法官均置之不理。
环保局辩称,当事人申请的信息由四川省环保厅审批,应由环保厅决定是否主动公开,或者应审请公开;环保局无权审查当事人申请的信息是否符合公开条件,也不能擅自向社会公开。这种说法当然站不脚,不管其理由是否成立,环保局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不作答复,肯定是违法的。
开完庭后,我们都比较悲观,觉得从当天的阵势来看,胜诉会比较悬,至少会很慢。不久后收到法院的判决,结果却让我们喜出望外,法院居然判我们赢了。法院认为,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即便申请的信息不能公开,环保局应该告知不能公开的理由;即便不属于环保局公开或信息不存在,也应告知申请人。总之,不予答复是不合法的,因此,法院判决环保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这种案子本来极为简单,不料却如此曲折。如果不是当事人比较执著,恐怕连这个“说法”都讨不到。当事人是北京一家环保机构的志愿者,90后,为了我国的环保事业,到这么偏远的地方去开展工作,还要进行这么艰苦的“斗争”,扪心自问,我做不到。
我是受他的精神所感动,千里迢迢跑去四川,给他施以援手,虽然承受了一些压力,但好歹胜诉了。有不少人会质疑像当事人这样的志愿者的动机,面对价值观迥异的质疑者,确实很难解释,但愿,胜诉会是一个好的答案。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