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讼No.245】租赁合同案
当事人是一个村委会,曾将一块土地租赁给一家公司,租期50年。该公司在该块土地上建设了几栋厂房,近20年后,将厂房和土地全部卖给一台资公司。该公司与台资公司签订的是转让合同,相当于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由台资公司承继该公司的权利义务,成为新的业主,村委再与该台资公司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以合同形式确认厂房易主的事实。
台资公司对该厂房的管理一直很差,存在火灾隐患,消防局来了多次,每次都要求整改,但该公司置之不理。这家公司还将厂房分租给很多家租户,这带来了不少管理上的问题。可能还有其它的一些原因,总之,村委想把厂房收回。我当时正是该村常年法律顾问,村委便委托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合同解除,收回厂房。
从法律层来说,这个目的容易达到。因为这种是当地常见的招商模式,以租代售出卖土地,承租方再在上面建设小产权厂房,承租方与村委签订的租赁合同肯定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而只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返还租赁物也就顺理成章。
我很快就准备好诉状和证据,在法院立好案,法院当天就出具立案通知书和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因为标的额很大,诉讼费要数十万元,我将缴费单给到村支书。在是否缴费的问题上,村干部发生了分歧,七天缴费期过后,村委会没有缴费,法院遂裁定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村委为什么不缴费,巨额诉讼费可能是一个方面的原因,但应该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这种招商模式在当地十分普遍,前来投资的企业很快可以取得土地,兴建厂房,对经济的带动作用很明显。这种厂房的转让也十分方便,签个合同就可以易主,而且没有税负。当然,这种模式的缺点也显而易见,交易的安全性低,如果闹到法庭,合同是无效的,厂房应当返还,投资者的损失就会很大。如果碰到拆迁或者征收,投资者的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可能是为了保障投资的信心,村委主动起诉,要求收回厂房的案例,极为罕见,这几成当地的“潜规则”,这可能也是村委未再继续诉讼的原因所在。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