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讼No.243】10亿元诈骗案
当事人曾经在我的常年顾问单位做业务员,听过我的课,离职后办了一家公司,经营的产品与顾问单位相同,但是并不成功,后来公司倒闭,他便专职从事放贷业务。业务模式很简单,以高息借款,再将这些钱贷给别人,赚取其中的价差,但事实上,这种价差的机会也不是随时都有,而高利息往往意味着高风险,赔本也是常事,到了后来,他的负债就越来越多,他只能疯狂地借更多的钱,拆东墙补西墙,至案发时,这个缺口已逾10亿。检察机关指控他明知没有还款的能力仍向他人借款,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他其实是自首的。他在实在无法周转的时候选择逃亡,躲在邻市,听说被一个债主花了10万元,雇了专业人员,把他抓回来。他很聪明,在被抓时,把信息告诉另外几位债主,这些债主便到回城路上去劫他,不希望他落到别人手上,但均未成功。他被带到这位债主的工厂,关了一个多星期,挨了打,但只逼出几十万元,而他欠这位债主7000余万元,这点钱显然不足以满足债主的愿望。他挺而走险,自己报警,债主不敢再拦他,他径直去了公安局。
我接受委托后发现一个有意思的事,他在被刑拘后的两个月都没有请律师,我问何故,他说:我去公安局是为了赌一把,但是赌输了。我问:赌什么?他说:我赌那个借我7000万的人不会让我被刑拘,即便批捕之后,他也会想办法救我出去。想想也对,留他在外面,7000万还有一线希望,他一旦被抓,7000万肯定打水漂。不过,他的债主可能并不这么想,自那以后,等待他的是漫长的铁窗生涯。
后来还有一位律师加入辩护,但这位律师加入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他辩护,而是另有所图,所以完全不上心,案卷都没看,为他作了罪轻辩护。我为他作了无罪辩护,我认为他从事的民间金额业务,即便借后债是为还前债,也不能推定他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他向借款人支付了高额的利息,有些人获得的利息已经高于本金,有借有还,有几笔借款还有抵押物,这些均说明他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此外,公诉机关也未能证明他丧失还款能力。他在借款过程中没有虚构事实,也未虚构借款用途,不存在诈骗行为。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遗憾的是,法院认为他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他一审的律师费是他一位同学代为支付的,但只付了较少的钱,他后来多次说要给我增加律师费,为此事写了不少信出去,但均无人回应,我念在他曾是顾问单位员工的份上,坚持为他做完一审,但没有再为他代理二审。
代理这种案子的压力是巨大的。一个原因在于犯罪金额特别巨大,一但入罪,就会判很重,当事人犹如困兽,急于自救,难免会有疯狂的想法和举动,辩护人的压力可想而知。另一个原因在于外界,毕竟是十个亿,虽然起诉书上的受害人只有十余人,*多的借了两个亿,但这些人也是拿着别人的钱在运作,他们的背后还有很多人。这么多的人都不会相信这十个亿竟然全没了,我接手这个案子后,各色人等通过各种方式找到我,都说要找我坐坐,我的压力不难想象。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