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讼No.241】600万金融借款合同案
我们曾经代理一家公司因倒闭引发的系列案件,这个案子是其中的一件,但是是比较特别的一件,因为这一系列案子大都没有代理的价值,这个案子有。这个公司向某银行借款600万元,以机器设备作抵押,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皆连带担保。公司倒闭后,机器设备遭供应商哄抢,全都用于抵偿货款,除了可能会有一些退税款外,这个公司事实上已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虽然起诉的意义已经不大,这家银行还是在公司倒闭半年以后提起诉讼。我做过不少银行的贷款案,发现银行的决策都很慢,我们常以为只要贷款逾期,银行就会起诉,但实际上能在半年内提起诉讼就算较快。这可能缘于大型金融机构决策程序的复杂,也有可能是因为银行不想那么快将逾期贷款呈报出来。
这个案子的特别之处在于,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亲戚,只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他说他并没有的保证合同上签字。银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没有过细地审查保证人签名的真实性,也有可能他们原本就知道是假签名,但是认为这个法定代表人只是挂名,没有财产,没什么保证的价值,就纵容借款人造假了。
我同时代理了借款人和数位保证人,但主要目的在于帮助法定代表人脱责。我向法院申请对保证合同上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法官同意进行鉴定,可银行方却不同意提供原件作为检材,并撤回了对法定代表人的起诉。至此,我们代理的目的已经实现。后来,法院判决由余下的几位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这家公司已经倒闭,其余被告基本上都无财产,估计银行也并没清收回多少钱。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