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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办案手记135

时间:2024-03-04 11:10:38 点击:89

【我的讼No.240】顾问单位劳动争议案

顾问单位有一位员工,在公司工作多年,后经双方协商,员工同意调岗并在《调岗/调薪表》上签名,之后,该员工反悔,拒不到新岗位上班。经顾问单位HR多次催促,该员工仍不到岗,缺勤达3天以上。因该员工此前在卫生间抽烟(卫生间在布料车间,禁止吸烟),被记严重书面警告一次,顾问单位遂以该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该员工不服,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庭,要求顾问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按照惯例,我与该公司HR经理共同代理本案。我提交了不少证据,以证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因在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赔偿金。这些证据包括劳动者入职的相关证据,比如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签收表和培训表等,还有规章制度民主化程序的相关证据,比如员工手册、员工手册制定流程、员工代表大会对员工手册的表决情况等;此外,当然还包括该员工两次违纪的证据以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证据。

劳动争议仲裁庭支持我方的观点,认为劳动者人签署《调岗/调薪表》后又拒不到岗,已经严重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秩序,用人单位根据《员工手册》对其进行处罚,并根据《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其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的观点与仲裁庭相同,认为该劳动者连续旷工超过3天,用人单位根据《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员工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认为,顾问单位的行为是合法且适当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们团队这些年来服务过数十家企业,帮助他们处理的纠纷中,劳动纠纷是*常见的。不少的用人单位都觉得现在懂法的劳动者越来越多,而且劳动法也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只要一打官司,输的十有八九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反而觉得自己比较“弱势”,甚至“憋屈”。这种看法显然是不客观的,我观察到,用人单位输掉的官司当中,有些是必输的,比如工伤案件,只是赔多赔少的问题,有些官司败诉则是内部管理混乱导致的问题,比如规章制度未经民主制定程序,对劳动者处罚非常随意,没有保留相关的证据,等等,只要在这些方面做得规范,未必会那么被动和“弱势”。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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