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讼No.224No.225】2000万金融借款案
当事人公司向某银行借款两笔,共2000万元,后因公司破产,无力偿还借款被诉。公司实际控制人夫妇、公司股东均为借款担保,因此都被列为被告。这个案子没有抗辩的空间,因为相对于别的银行,这家银行的合同文本和实际操作算是很好的,挑不出什么问题。此外,这个案子事实上也没有律师代理的必要,因为当事人公司欠了数亿元,已经无力偿债,担保人也早已全部背负巨额债务。唯一让我感到惊讶的是,这个银行给当事人公司放贷2000万元,居然没有要求提供任何抵押物。
【我的讼No.226No.227】融资租赁合同两案
原告是上海的一家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购买机器后租赁给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公司经营失败,将这批机器全部卖掉偿债。上海这家公司还有一部分款项未收齐,故在上海的法院对当事人提起诉讼,列当事人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被告。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已经负债累累,不在乎这一宗案,关键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是冒签的,我为他们出庭应诉的目的就在于帮公司法定代表人脱责。
我向法院提出了笔迹鉴定申请,在开庭时,又特意带着法定代表人到了法院,留了签名样本。后来法官打来电话,要求法定代表人再找一些同时期的签名文件,比如买房合同签名、保单签名、银行存款签名等。这个法定代表人事实上只是挂名,好像也觉得无所谓的样子,刚开始还不太配合,我打电话给他打了几次电话,要他重视这个问题,他才想办法找了几个签名文件寄到法院。
法院委托了一家鉴定机构,我们交了鉴定费后,这家鉴定机构居然说没办法鉴定,又把检材全部退回来。法院只好又重新委托了一家机构,这家机构拖了比较长的时间,不过还是很给力,他们认为案涉合同上的签名并非法定代表人所签。
鉴定结果出来以后,上海这家公司直接撤回了对法定代表人的起诉,我们的诉讼目的已经达到。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判决由当事人公司和实际控制人(他是担保人)承担支付剩余租金的责任。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都会约定一个回购条款,约定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由承租方象征性地支付几块钱回购设备。因为从合同约定上看,即便租赁期满,承租方支付了全部租金,设备的所有权仍归出租方所有。就本案来看,设备已经被卖掉,原告方主张所有权已经没有意义,所以他们只起诉了未获清偿的租金。
在有些时候,交易双方为了促成交易,会默认甚至明示对方进行虚假签名。在这个案子中,原告方公司应该是规定了承租方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签名,但该法定代表人可能并不在公司,或者不愿意签名,在这个时候,如果想完成这个交易,那就只有让承租方冒签法定代表人的名字。这是公司法律风控上的失败,但对于促成交易来说,则是有益的,也可能是必要的。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