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讼No.222】侵犯著作权案
当事人为国内著名的贡茶经营公司,代言人为某著名影星,在国内有直营店和加盟店数百家。当事人公司委托一家影视制作公司制作了一段微视频,并上传至公司官网及优酷网,作为品牌宣传之用。当事人公司发现一家新成立的公司,也经营贡茶饮品,将该视频上传至公司官网,并在视频下面标注”某某贡茶官方宣传微电影“。
我叫助理带当事人公司工作人员,对这家公司的官司作了网页公证,之后以该公司侵犯当事人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
被告抗辩称微视频系网站制作公司擅自上传至公司官网,他们不知情;发现案涉视频后动删除视频;没有傍名牌的行为,公众不会误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即使构成侵权,原告方也没有任何损失。
法院认为,原告已经提供视频制作合同及制作公司出具的声明,视频片尾显示的网站为原告官网,足以认定原告对案涉视频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网站上使用了涉案视频,已经侵犯原告就案涉视频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因视频内容未有任何修改,被告公司主观上没有将原告公司与其相混淆的故意,被告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贡茶流行之时,国内涌现了数十家贡茶公司,店面设计基本上大同小异,只有我们这种代理过数宗跟贡茶品牌有关案子的律师或者业内人士才能辨识。这个行业*初很赚钱,各路玩家不计成本投入,这家找李湘代言,那家就可以找到张铁林,一年收几个亿的加盟费轻而易举。
不过,这种竞相抄袭高度同质化的竞争,带来的后果是灾难性的。刚开始时,贡茶公司还可以收取不菲的加盟费,后来有的公司开始不收加盟费,只赚原料的钱,再到后来,加盟商发现原料其实在市面上也可以轻易买到,贡茶公司基本上就无利可图,整个行业都被恶性竞争做死了。
这种恶劣的行业竞争在法庭上的反映,就是我抄了别人,被别人起诉了;别人又抄了我的东西,我再去起诉别人。整个贡茶江湖,狼烟四起,比的不是谁的官司少,而是谁的手快。只是热闹过后,终归沉寂,听说我的当事人公司,当年贡茶行业的第二大公司,早已经转行卖豆浆了。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