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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办案手记122

时间:2024-03-04 10:59:06 点击:89

【我的讼No.220No.221】交通事故案

我有个顾问单位老板本来开宝马车,他跟另一个老板关系挺好,那个老板开奔驰。他们两人不知何故,经常换着车开。有天晚上,顾问单位的司机跟老板说有同学要来,想去接一下同学,老板同意他去开车去接同学。这个小伙子开着奔驰去车站接人,在半途将一女孩撞飞,逃离现场后第二天自首。

受害人才20出头,送医院后即高位瘫痪,医院费用由我的当事人支付。当事人支付20余万后,因公司倒闭,无力再支付医疗费,再说本身也不用承担责任,他便不再往医院付钱。这位可怜的女孩子家贫,与母亲相依为命,自己无能力负责巨额的医疗费,于是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司机、顾问单位老板、保险公司以及奔驰车车主为被告,要求支付赔偿四十余万元。

对于我的当事人来说,他是与他人换车开,再将车借与员工,该员工用车也非用于公务,对事故赔偿自然不用承担责任。对于奔驰车主来说,也是相同的道理,只要车子性能没问题,借车的人有驾照,没有醉驾,也不用承担责任。保险公司抗辩称,肇事司机事后逃逸,愿意承担交强性限额内的赔偿,但商业险部分不赔。肇事司机经济状况也很差,自始至终未支付分文赔偿。

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部分的1万元,其余赔偿全部由司机承担,当事人和奔驰车主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受害方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当中,受害人去世,司机因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受害人母亲加入诉讼,成为上诉人。二审法院基本维持原判,判决保险公司赔医药费1万元,司机赔偿近20万元,我的当事人和奔驰车主仍不担责。

除此之外,受害人母亲又在一审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请求支付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100余万。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部分的11万元,司机赔偿80余万元,与上一个案子一样,我的当事人及奔驰车主不承担责任。

司机后来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但未对受害人作任何赔偿,两场诉讼,耗时多年,还贴上不少律师费,受害人母亲只获赔12万元,而这12万元本来就可以通过理赔方式获取,想来也是让人心伤。

一场车祸改变了几个人的命运。可怜的女孩去世了,苦命的妈妈再失爱女,真是孑然一身,举目凄凉了。肇事司机坐牢了,我的当事人公司倒闭,以至于灰心而去国,一晃已是数年。世事果然无常而难料呀,我们一定要加倍谨慎,别在这无常的世间,再添无端的人祸。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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