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讼No.20】股权纠纷案
当事人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小股东,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位台湾老先生。当事人不知何故与实际控制人闹翻,台湾人要她交回股份,离开公司,双方就此事达成协议,但是写得很不具体。后来台湾人发现当事人在公司搞了一些小动作,就不想付钱收购她的股份。我代为提起诉讼后,他们双方很快达成和解。
我当时分析,这个案子不可能会赢,但是综合考虑到公司的实际情况,还是觉得实际控制人很可能会跟我们和解,于是冒险起诉。有时候,诉讼的目的并不在于真要打官司,而是以进为退,达到解纷的目的。
【我的讼No.21】顾问单位海事纠纷案
被告是河北沧州一家海运公司,欠顾问单位100多万油款未付,我做好材料到广州海事法院立案,法官说加油地在珠江口某某地方,这个地方归江门海事法庭管,我只好又跑到江门法事法庭去立案。我已经不记得这个案子有没有扣船了,但记得后来双方调解结案了。这个公司有一艘船叫”安**1号“,我们在后来的一个案子中扣过这个船。
海事法院对案件的管辖似乎把握得很宽松,只要有一点联系就能够立上案。我们告过河北、浙江、武汉等地的海运公司,都是在广州海事法院立案的,只要加油票上的加油地点在它们的辖区内,他们就可以管。有时油票上也没注明加油地点,给法官说在某地加的油,这个地方归你们管,也能立上案。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