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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办案手记256

时间:2024-03-05 14:20:32 点击:90

【我的讼No.1208】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案


在办理这个案件之前大约两年的时候,我做了一宗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可能是当事人和家属对我还比较满意,也可能是同行有人在关注这个案件。这个案件的当事人是他的同行,生产同样的产品,等到他也被抓时,他便叫老婆来找我,很快就确定了委托事宜。当事人的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按照这个金额,刑期肯定会在三年以上,我让他老婆有心理准备,不要有太高的预期。

这个案子有三个问题比较关键:
一个是罪名问题。当事人是将印好侵权商标的胶带母卷,按照客户的要求裁剪成小卷后予以出售。具体做法是将500米长的大卷双面胶分卷成50米长的小卷,再送给客户。在他们操作之前,双面胶上已经带有注册商标标识,他们通过机器将其变成小卷的行为只改变了双面胶的长度,并未对双面胶有其他加工行为,不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因此,我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

另一个是犯罪金额问题。公安机关提供的价值鉴定报告采取的是正品的市场零售中间价进行鉴定的,因此金额显得挺大。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应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已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只有在实际销售价格无法查清的情形下,才可以按照正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本案中胶带的实际售价是可以查清楚的,只有正品价值的五分之一,若按实际售价计算,当事人出售的胶带价值可能只有10多万元,那量刑应在三年以下。

第三个问题是相似商标能否入罪的问题。当事人制造的胶带中有一部分只是近似商标,与商标权人的商标不完全相同,按照该罪的相关规定,假冒的商标要求是完全相同的商标,或者是视觉上无差别的商标,但是当事人生产的胶带中有些商标只是近似,这一部分胶带价值应从犯罪金额中剔除。

我对本案的辩护基本上也是围绕以上三点进行的,还特地为价值认定问题提交了证据,让他妻子找了一些送货单,我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希望法官可以按照送货单上的单价计算犯罪金额。从这一点来看,造假者销毁送货单据并不是上策,要是没有送货单,公安机关的价格鉴定一定会按正品来确定,犯罪金额会翻很多倍。要是不幸制造了奢侈品,那犯罪金额就会相当惊人。

法官在犯罪金额上采纳了我的部分观点,但遗憾的是,她计算的犯罪金额仍然高于三年刑期,所以我的当事人还是被判刑三年零几个月。虽然我努力帮他减轻,仍未能突破三年刑期这条红线。他为了早点去监狱减刑,选择不上诉。我刚才查到他的减刑裁定书,他后来还被减了四个月刑期,算是达到当时设想的目标,目前他应该已经出狱两年多时间。

刑案做得多了,我发现一个悲哀的事实,几乎所有的刑案当事人都希望找关系脱罪或轻判。当然,据我所知,绝大部分的当事人并没有因为找了关系而获益,有些甚至被骗得很惨。这个当事人在被抓之前一段时间,其实已经有一位员工被公安叫去问话,他找了一个公安局的关系,给了将近100万,关系人保证他已经化险为夷了。没多久,他出门去一个洗脚店洗脚,便被警官抓走。我接受委托之后,他们夫妻一度为要不要找关系人退钱或去报案而纠结,我的意见是坚决报案,但是他们颇多顾忌,一直没有动作。恕我直言,这就是当下刑辩的大环境,有时候它似乎也是刑案当事人的魔咒。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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