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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办案手记227

时间:2024-03-05 11:14:51 点击:90

【我的讼No.1174】顾问单位商标案

 


顾问单位曾经是深圳一家公司的子公司,后因母公司引进风险投资,投资方希望标的公司聚集于主业,遂将顾问单位的股份出售,因为母子公司有同业经营,股权出售后,两家公司变成存在一定竞争关系的公司。

母公司曾将其主打商标授权子公司使用,但在股权出售协议中约定了使用的期限。在此期限后,母公司将经营该商标的国内市场,子公司只能经营该商标的海外市场。不过在该期限届满后,子公司(顾问单位)忘记将原来经营的国内网店商品下架,被母公司公正购买了两件商品。母公司遂起诉我的顾问单位,称顾问单位的销售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应停止销售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

我研究案件后发现这个看似必输的案子有两点可以抗辩:一是案涉商标的原权利人卜某曾授权顾问单位的香港子公司使用该商标,且未标明授权期限,香港子公司曾委托顾问单位生产销授案涉商标商品;二是顾问单位销售的商品可能是股权未出售前的库存,而这些商品是由原告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中提到的软件提供方为原告实际控制人在香港注册的公司。

法院认为我方提供的对账单和发票不能与案涉商品相对应,无法证明案涉商品实际上为原告提供给顾问单位的库存商品。对我方提供的原权利人卜某的商标授权书不置可否,并未对其效力进行评价。法院认为顾问单位在授权期限届满后仍销售带有案涉商标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故判停止销售并赔偿8万元。因为顾问单位本身未在国内市场经营案涉商标,停止销售的判决对它来说并无意义,因此未再上诉。

这个案子的原被告因为案涉商标交锋过多次,包括行政查处以及对生产企业的起诉,甚至进行过刑事报案,本案只是其中*无关痛痒的一案。原被告公司本来是母子公司,原告出售股权后,双方通过协议分割了市场,由原告经营案涉商标的国内市场,被告则经营国外市场。不过,因为被告公司的生产行为仍在国内,引发了一系列的商标纠纷。加之,在那一段时间,我国法律对于定牌加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认定态度有所反复,导致此后数年的商标纠纷显得颇为曲折。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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