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讼No.1148】劳动争议援助案(起诉恶意清算人)
多年前,我援助了一个职业病人,自带干粮帮他打了四五年官司,包括职业病诊断,劳动关系认定案,起诉关联公司案,起诉恶意清算人案,申请再审等四五种类型的案子,判决书和裁定书总计超过10份。“艰苦卓绝”,但几乎均以“惨败”收场。
当事人离职一年多后诊断为再生障碍贫血,相当于白血病,三级伤残,算是非常严重的职业病。因为用人单位的香港老板特别狡猾,在他入职的十多年中,多次注销公司并成立新公司,导致他在*后这家公司的工作时间只有三年多,而职业病的形成一般需要较为漫长的时间,三年多的工龄对职业病诊断不利。因此,我们先申请劳动仲裁,希望将他的十多年工龄确定下来。就在我们把劳动关系认定案打到一审时,香港老板将公司注销,又重新成立了一家新公司。
为了争取时间,我只好冒险撤诉,直接申请职业病诊断,万幸的是,香港公司不配合调查,被职防院直接认定为职业病。我们再帮助申请工伤认定,在认定工伤后,他获得了社保基金中心的工伤待遇,当时就有2000多元每月,一直发放到他死亡之时。他本人已经非常满意,但是我见香港老板行为太恶劣,意难平,又帮他打了几年官司。
等工伤认定书下来之后,因其用人单位已经注销,我只能向香港老板新成立的公司主张工伤待遇。我认为他们是关联公司,具有近十个关联因素,应为注销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遗憾的是,仲裁,一审,二审,我们一路败诉。因为对手的律师是当地律协副主任,专业水平明显不够,再者我认为这个案子胜诉理由充分,我觉得输得太诡异,又帮忙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亦被驳回,真像碰到鬼打撞。
在这种情形下,我要助理再次帮助当事人申请仲裁,起诉原公司的负责人,他不但是原公司注销时清算组负责人,也是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认为在他在明知公司存在债务的情形下将公司注销,属于恶意注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仲裁直接决定不予受理,我们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也没有生效文书认定原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赔偿,本案也非清算责任纠纷,故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我认为这三个理由都很牵强,上诉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拖了很久才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打了好多年的官司,我也觉得累了,没有申请再审。
这一系列案子的启动其实还有一个关键事实,当事人入职的公司是一家三来一补企业,这种企业是由香港公司作为投资方,但是有一个本地负责人。理论上讲,公司注销后,当事人还是可以向香港公司主张权利,但是这种香港公司,几乎都是空壳公司,即使有起诉渠道,也没有实际意义。盖因这个事实的存在,起诉关联公司和清算人员,也都是不得已而为之。
这个案子应该算是利用法律规则恶意逃避债务的典型案例,也是法律无用论的经典注脚。新成立的公司完全是注销公司的原班人马,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话什么的都没换,而且原公司注销资料显示连设备都已转入新公司,居然不算关联企业,不用赔钱,起诉恶意清算人,也不支持。法律的温度去哪里找?法律的良心又去哪里找?
好在当事人十分释然,反而安慰我,说一切都是天意,打输官司未必不好。他的病友几乎都是白血病人,没拿到赔偿的反而病情稳定,拿到赔偿的好多个都去世了。事隔多年,我也转所到广州,几乎已经忘记这件事,今年春天居然又收到他的微信。他说从湖南来东莞住院,挖了两颗春笋,说要趁着新鲜送给我。我推辞掉,他第二天又跑到我原来的律所,把笋放在前台。为他打了这么多年官司,若论苦力,我自问已经对得住他,若论结果,我仍觉辜负他的挂念。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