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讼No.255】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帮一做包工头的老乡打散工,按天计酬。某日,该包工头要求当事人修剪道路边上的绿化树,修剪**棵树时,当事人不幸从树上坠落,摔成重伤。绿化树归某村委会所有,但村委会称对包工头修剪绿化树一事不知情。包工头则称为了获得该工程,打算修剪一棵样树给村委看,如果修剪得好,村委就会把工程承包给他。
当事人有三处伤残,均构成伤残等级,看起来有点复杂,但在多处伤残的情形下如何计算赔偿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在法庭已经不是问题。此外,如果只是要求包工头承担责任,也很简单,但这个包工头并无固定资产,即使当事人打赢官司,案件执行也将非常困难。因此,本案的难点在于让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只有这样,赔偿款才有保障。
这个案子的一审是别的律师做的,法院只判决由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没有证据显示村委会与包工头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故村委会不应为当事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事人不服,决定上诉。
当事人的儿子不知道通过什么途径找到我,从比较远的地方跑到我的办公室,希望我能接下这个案子。我觉得一审的判决值得商榷,但也直言二审改判的概率低,因该案一审是风险代理,为了避免增加律师费开支,建议他仍由一审律师代理二审。当事人儿子比较坚持,我便接受了该案的委托。
我提了几点理由:一是包工头和村委会存在长期合作关系,存在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可能,他们很可能隐瞒了书面承包合同,他们对案情的陈述不应被法庭采信;二是村委会称对包工头修剪树枝一事并不知情,不合常理,没有村委会的同意,包工头怎敢擅自修剪村委会所有的树木?如果不是村委会告知,包工头怎么会知道村委会存在修剪树枝的工程?三是即使如包工头陈述的那样,村委会同意其先修剪一棵样树,再决定是否将工程承包给他,这一棵样树也应认定为一个工程,而村委会为该工程的发包方。发包方如果将工程交由没有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雇主,如果雇员遭受人身损害,发包方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觉得这几点理由应该是可以成立的,但遗憾的是,二审法院仍然认为,村委会与包工头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不应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简单的一句话说理,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虽然我在接案时已经反复告诉当事人儿子,二审改判率很低,要有心理准备,但是二审未改判,我还是觉得心理难受。毕竟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并不好,付二审律师费找我打这个官司应该是一个艰难的决定。我后来叫助理联系当事人儿子,主动提出免费帮他们申请执行,以免他们再增加开支。所幸,在执行过程中,出乎我们的意料,包工头要求当事人免除几万元费用,其余部分他愿意承担,双方遂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包工头依协议支付了赔偿款,案遂结。
当事人是河南农民,在自己年老的时候,背井离乡,跟随儿子进城务工,个中艰六,不言而喻。在工作中又不幸摔成重伤,差点因此失去性命,这已足够悲惨。不料在维权的过程中,还遭遇雇主百般逃避,以致于要自己筹钱救自己的命,真不知道他作何感想。之后,他又花了不少的钱请律师,花了不少的时间打官司,委屈求全,才勉强获得了一些赔偿,可谓悲欣交集。一个案子道尽底层民工生存的艰难呀。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