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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办案手记48

时间:2024-03-01 16:24:49 点击:86

【我的讼No.128】劳动争议援助案

当事人应该是经某位老师推荐来找我的,我看到他的处境特别可怜,加之他姐还说他头脑不太清楚,于是决定援助。

他工伤九级,用人单位非但没有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在他工伤治疗结束后,还要求他去从事门卫工作,并拒不支付工伤待遇。迫不得已,我们发函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克扣的工资、工伤待遇、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

这个用人单位比较无良,为了降低赔偿基数,将员工工资分成四个部分,分四次发放,员工要签四次名。我们申请仲裁后,用人单位提交了其中一份工资表以证明该员工的工资很低。仲裁庭采信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以很低的标准计算工伤待遇。

好在法官还比较负责,听到我们的陈述后,到公司找了几位员工做笔录,这些员工都说公司存在四份工资条,后来法官直接采信了我们对于平均工资的主张。用人单位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所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没有得到支持。

法院判决支持了工伤待遇和克扣的工资,在经济补偿这方面,却认为是我方提出解除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上诉,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的错误判决,在工伤待遇之外,还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像这位当事人这样的劳动者,法律服务的可及性就很成问题,他几乎难以在正常的渠道获得较好的法律服务。一般的律师看不上他这样的案子,他似乎也不懂得去寻求法律援助。再说在他打官司那个年头,法律援助的机会也不像今天这样多。即使是法律援助,援助的律师是否尽责也未可知。这可能也是那些不那么善良的用人单位得以欺压劳动者的重要原因之一。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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