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讼No.1123】民间借贷案
这个案子标的额很小,管辖法院还在外地,一般情况下,我们是不太可能会接受这种案件的委托的。我们之所以处理这个案子,是因为它是我一个合作多年的顾问单位的案子,一个员工借了香港老板10万元,在工资里逐月扣掉了3万多,还剩近7万元,离职后多年也未再归还。老板也知道这笔钱应该是没指望了,只是觉得当时待这员工不簿,他这种行为太过份,一定要再付一笔律师,让我们去起诉他,拿不回钱无所谓,至少要把他拉入失信人名单,限制他的高消费。我的经验是,顾问单位的小案子,虽然我们做起来不划算,但*好是一并帮忙处理,要是它找了其它律师处理,我们相当于凭空多了一个竞争对手,就可能会对来年的续签带来不确定性因素。
这个案子基本上是助理在处理的,立案和开庭都是他去的,出乎我们意料的是,被告似乎是自知理亏,居然跑到法院跟我们和解,答应分期还款,法院按双方的意思出具调解书。我以为被告会把这笔旧账解决了,毕竟老板已经起诉到他老家来了,也已经做好和解协议,没想到这员工还是分文未还,我们只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时候我正好要去法院所在省出差,便去法院交了执行材料,真是山长水远,镇上法庭离省城几小时车程,但从那去县城还要坐好几小时的汽车,一路上的风景颇有边城的况味。县城很漂亮,一条大江横贯,江上还有渔舟,有的船上养着小狗,慵懒地躺着晒太阳。国家级贫困县的法院仍然很气派,丝毫不亚于广东这边的法院,让我暗自称奇。
因为原告是香港居民,这个案子无疑属于涉外案件。不过内地法院居然没有要我们提供涉外委托公证和认证材料,也没有叫当事人去法院面签授权书。不知道是因法官业务上的疏忽所致,还是内地法院在委托问题上并没有那么高的要求。
如我们所料,强制执行之后,那哥们还是分文未掏,名下无任何财产,法官也无法可想,大约一年后给我们寄了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五年过去了,这家公司现在还是我们的常年顾问单位,前不久我去他们公司,他们的经理还把这位员工的失信信息查给我看,但他们的香港老板再也未向我提起这件事。在商海浮沉那么多年,他大约也见惯这种事情了。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