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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办案手记161

时间:2024-03-04 14:24:26 点击:85

【我的讼No.326】顾问单位定作合同纠纷案

顾问单位与深圳一公司存在定作合同关系,由顾问单位提供模具,深圳公司为其加工锌合金产品。双方合作一直不错,但后来有一次因深圳公司交货延迟,导致顾问单位也无法按期交货给客户。顾问单位以此为由,拒付近10万元货款,深圳公司见收不到加工费,不再为顾问单位提供加工服务,并把他们五套模具扣了下来,这些模具的开模费用也需要近10万元。

这本是件小事,但是因为顾问单位的老板是位很固执的香港人,深圳公司的老板也是个五十来岁的小老头,认死理,双方很容易便杠上了。深圳老板见拿不到钱,就带人去堵顾问单位的门,搞得香港老板很生气,完全不再理他。深圳老板认为香港老板是仗着公司大,欺负小老板,更加火大。两位老板越闹越僵,香港老板干脆不要那些模具了,重新叫人开了其中急用的两套模具。

我知道这个事情后,叫深圳公司的老板到我办公室来协商,希望帮助他们把这个纠纷解决掉。他来了我的办公室,我问及他交货延迟的问题,他也很直爽,直说是因为请不到人做事,连自己侄儿都过去帮忙了,还是忙不过来。我再问他加工费能不能打点折,要是能让一点,我争取让顾问单位近快把钱付了。没想到,这位小老头特别固执,说是一分钱也不愿意少。完全没有协商的空间,我只能苦笑,并恭送他离开律师楼。

不久后,顾问单位收到深圳公司的起诉状。我拿到他们的起诉材料后,还多次联系原告的老板,希望能够和解,均没有谈成。顾问单位的人也去了几次深圳公司,要求取回被留置的模具,对方也不愿意给回。我只好准备材料应诉。

因为交易额不大,双方也是熟人,顾问单位手头没有关于这个交易的任何证据。我当时看到局面非常被动,便在与深圳公司老板协商时,将协商的过程全程录音,并将这个录音作为证据提交。我辩护称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应该是原告退还模具后,被告方再支付加工费,因此,原告方没有留置模具的法定理由,被告方拒付加工费属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此外,对于没有加盖顾问单位收货章的送货单,我一概不承认其真实性。

一审法院没有采纳我的意见,仍判决由顾问单位向原告支付加工费,但是由于我对其中的几张送货单未确认,总的加工费比原告请求的少了2万多元。对于这份判决,双方都不满意,都打算上诉。

我看到时机比较好,再次联系深圳公司,提出和解的意思,那位倔强的小老头终于同意让步。双方谈好了支付加工费的具体数额,深圳公司也同意退还模具。顾问单位支付完货款后,派人去深圳公司取回了三套模具。我们的香港老板说,那两套留给他们作纪念,生气归生气,应景的幽默感还得有。

深圳那个公司即便不大,但几万块应该也不会很在乎;顾问单位有1000多员工,是业界很有名的公司,当然更不把这几万块当回事,争的只是一口气。本来双方可以轻易协商解决的事情,因为两位老板的个性问题,硬是闹上了法庭,浪费不少人力物力,实在没有必要。和气生财,说得很对。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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