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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办案手记120

时间:2024-03-04 10:57:05 点击:84

【我的讼No.218】顾问单位劳动争议案

顾问单位有一位人力资源助理,本应该以身作责,为其他员工作表率,但她却常常置规章制度于不顾,一再违纪,被多次书面警告和严重警告后,顾问单位通知她解除劳动合同。她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按照惯例,我与顾问单位人力资源经理共同代理本案。

案子虽小,但难度不小。我们需要证明解雇行为合法,仍需要提供许多的证据。比如规章制度以及民主化制度程序的证据、劳动者签收员工手册及参加员工手册培训的证据、劳动者每次违法的处罚章和违纪事实方面的证据以及已将解除通知送达劳动者的证据等,一样都不能少。

我们提供的证据显示,这位申诉人经常迟到,每月迟到次数都在3次以上,顾问单位因此给她发了书面警告和严重书面警告各两次。此外,还因为制勤和工作上的严重失职受到多次处罚。而员工手册规定,两次严重书面警告,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可能是因为她本身是人力资源部的员工,人力资源经理对她特别宽容,直到确实忍无可忍时才将其解雇。

仲裁庭采纳了我方的意见,认为顾问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关系,属于合法解雇,不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至于申诉人主张的代通知金,因本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符合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也被仲裁庭驳回。

本案因标的额小,属于一裁终局的案子。用人单位如果不服也不能再起诉至法院,但劳动者仍可再向法院起诉。不过这个案子,申请人可能也自知理亏,就此息诉,未再将案件带入下一阶段。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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