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讼No.210】顾问单位买卖合同案
顾问单位被人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数万元货款。原告持有顾问单位出具的货物称重报告,上面显示了货款金额,并主张顾问单位未向其支付该笔货款。原告还提供了银行流水,显示顾问单位有向其支付货款,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顾问单位称该笔货款已经支付给一位王先生,因为每次都是他开车送货,货款也是由他收取。我问顾问单位关于本案的真实情况,顾问单位称原告是王先生的幕后老板,王先生携款逃跑,现在背后老板便出来追讨货款。
这个案子有两个代理思路:一是主张买卖合同关系存在于原告与顾问单位之间,但王先生是原告的代理人,代理人收取货款视为原告本人收取,原告诉求应予驳回。二是主张买卖合同存在于王先生与顾问单位之间,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货款没有合同依据。
我研究全部资料之后,选择第二种方案。因为我们有证据证明每次送货和领款的人都是王先生,足以证明买卖合同存在于顾问单位与王先生之间。对于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顾问单位有向其付款的事实,我方提交了王先生领取时交来的委托付款书,证明原告只是代王先生收款,不能因此成为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法院追加王先生作为第三人,但是文书无法送达,王先生未出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法院在庭上问原告:为什么要王先生送货给被告?原告答:因为王先生可以将货物卖出更高的价格。听他这么一说,我知道他十有八九要输掉官司了。果不其然,法院采纳了我方的意见,认定买卖合同关系存立于被告与王先生之间,从而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是一个顾问单位认为会输的案子,因为之前每次付款都是付给原告,他们也认识原告,知道他才是老板。唯独这一笔货款,财务疏忽,没看他的委托付款书,直接付给了王先生,没想到他就携款跑掉。顾问单位其实也认为他们是在跟原告进行交易,但是我们提供给法庭的证据都可以证明交易发生于顾问单位与王先生之间,法院也这样认定了。这是诉讼的技巧之所在,也是诉讼的乐趣之所在。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