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讼No.204】民间借贷案
这个案子涉及到两笔借款,共计400余万,我分别做了两个案子,两套材料,立案时法院却要求我们合为一个案件。同样是这个法院,一个星期前,也是一个涉及相同原被告的两笔借款,一笔100万,一笔400万,法院让我们立成两个案子。法律貌似没修改,在立案问题上居然出现这样的反复,法院的做法也是相当任性了。
被告系某大型银行支行长,因为轻信某“上市后备企业”,帮这个企业融了数千万的资金,当事人是资金方。当事人跟行长熟,又轻信了银长的话,想赚一点利息,却栽了大跟头。刚开始信不过那家企业,便通过银长借钱给那企业,当事人先借给行长,行长再借给企业,赚利息差价,这个部分借了400余万元。后来,当事人放松了警惕,便直接借钱给企业,让行长担保,通过这种方式又借了1200万。再后来企业倒闭了,完全丧失偿款能力,行长和当事人一齐傻眼了。
因那时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还未作修改,我同时起诉了银长和他妻子,要求连带偿还当事人400余万。我们同时也对那1200万元债务在另一家法院提起诉讼。
行长担心因巨额债务影响工作或被刑事处罚,强烈要求与当事人和解。当事人也担心行长房产不多,债权人不少,若强制执行,可能也分不到什么钱,便同意以房产一套再加200余万现金解决两个案子共1600余万债务。
行长将房产过户至当事人儿媳名下,再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在10年内向当事人支付200余万元,其父亲和两位弟弟为担保人。这个案子调解以后,我便拿着调解书,在1200万元案件中申请撤回对行长的强制执行措施。
去年跟朋友吃饭,碰到行长所在银行的一位高管,便问及行长的近况,得知其仍在任上,这位高管开玩笑说,知错能改,又是一条好汉嘛。看来,当年这位行长的危机处理措施是非常明智的做法。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