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讼No.194】民间借贷案
这个案子真实的法律关系并不是民间借贷关系。债务人向某银行借款500万元,当事人为他提供担保,债务人经营的公司及妻子再向当事人作反担保,还提供了房产抵押,但未作抵押登记。债务人逾期还款,银行要求当事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便帮债务人向银行还了这500万,之后,债务人陆续向当事人还了大部分的钱,仍余几十万未还。
当事人和债务人觉得这种担保后再反担保的法律关系过于复杂,自作主张,将这几十万元欠款转为借款,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仍由债务人的公司和妻子提供担保,房产仍作为抵押物,仍未作抵押登记。
我以民间借贷为案由起诉后,心里其实有些忐忑,担心被告人会抗辩,并把真实的法律关系告诉法院,那样便会弄得比较复杂。我同时起诉了债务人妻子和他经营的公司,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要求对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幸运的是,各被告并未聘请律师代理案子,也未对我主张的法律关系提出异议,法官就案情问了几个问题,见各被告对起诉没有意见,也未继续发问。开庭后不久,判决书便寄到律所,除抵押权因未登记不能成立外,其余诉求全部获得支持。各被告未上诉。当事人公司也有法务人员,这个案子的执行工作由他们自己的法务人员完成,听说已经全部执行到位。
民间借贷案算是法律关系比较简单的案子,但这种案子原告的败诉率其实不低,比较大部分的败诉原因便在于真实的法律关系并非民间借贷,比如赔偿款转借款、其它类型的欠款转为借款。因为欠款的原因多种多样,其真实的法律关系便有许多种类。
像本案一样,如果被告不作抗辩,可能比较容易蒙混过关,但如果被告讲出真实欠款的原因,法官一般便会释明,要求原告变更案由,原告如果不变更,或者即便变更了案由,但真实法律关系方面的证据不足,就常常会面临被驳回诉讼请求的结果。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