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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办案手记86

时间:2024-03-03 21:02:12 点击:84

【我的讼No.175】顾问单位劳动争议案

顾问单位一员工称因其父亲生病需要请假,公司准假后,该员工在请假期满后既未返回公司上班,也不到HR那里续假。人力资源部按程序催告之后,以旷工为由解除与该员工劳动合同关系。两个月后,该员工向劳动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我们向仲裁庭提交了该员工的请假单,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相关的文件,以证明该员工旷工长达10余天的事实。除此之外,还提供了大量的规章制度民主化制定程序的证据,因为根据该公司规章制度,连续旷工超过3天,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仲裁庭采纳了我们的答辩意见,除未结算的工资以及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外,其余仲裁请求均被驳回。仲裁裁决作出之后,该员工未起诉到法院,顾问单位按裁决向其支付工资,本案了结。

这个案子能赢,顾问单位的HR起到了关键作用。她并没有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在该员工旷工达3天后与期解除合同关系,而是采取了更为保守的做法,在其旷工10余天后才发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但有催告的证据,也有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送达的证据,可以说是做得相当专业。

我的经验是,一个专业的HR对公司管理来说至关重要,其作用可能会大过公司的法律顾问。我有些顾问单位,虽然请我们作为法律顾问,但是因为没有专业的HR,律师与企业的沟通颇为痛苦,无论你说什么,他们要么不懂,要么不听,该怎么做还是会怎么做,这样就失去聘请法律顾问的意义了。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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