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讼No.155】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顾问单位欠了一家单位近50万元货款,这家单位把这个债权转让给另外一家公司,受让债权的公司给顾问单位寄了一份债权转让通知,然后去法院提起诉讼。
这个案子的空间可能只在于债权转让通知问题上,我方主张未收到通知,债权转让对我方不发生效力。此外,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也应该是债权转让方,而不是受让方。我知道这种案子抗辩空间不大,只是想制造一点难度,迫使对方调解。
我在研究案子的时候还发现,有些学者主张,在诉讼过程中,债务人收到法院寄送的诉讼材料,也可以视为债权转让方履行了通知义务,更何况,债权受让方已经把债权转让方列为本案第三人,通知主体的问题也可以轻易解决。
对方律师可能没想到这么简单的案子我方还可以提出这么多抗辩理由,他事前的研究应该不够的,也不知道怎么来回答我的抗辩意见。后来我提出货款打九折支付的方案,他请示当事人之后,爽快地同意了。
我常常给助理说,哪怕再简单的案子,也要非常细致地研究证据和诉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尽可能多的准备。对方即使理由十分充分,我们也不能束手就擒,要尽可能多地提出辩护观点。到了法庭上,你就会知道,这些付出完全是值得的,一定是有回报的。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