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讼No.135】公司劳动争议案
我有个老客户,台湾人,在一台企做高管。我帮他做过房产案件,赢得十分漂亮,他们公司有个工伤案,他自然就想到了我。这种案子其实非常简单,十级工伤,赔偿也不会太多,但是这个台企认为这个员工是碰瓷的,不想让他早点拿到赔偿。我一再建议他们调解算了,他们也不同意。
到了仲裁中,才发现这个公司的工资表是有玄机的:工资表分成左右两个部分,两边都要员工签名。他们再从中间裁开,劳动者的工资比实际所得就会少一些,这样,计算赔偿的工资基数就会变小。在仲裁中,劳动者提出了这个问题,但是仲裁庭仍按较低的工资计算了他的赔偿,工伤待遇自然就会比较低。
我觉得用这种手段对付一个劳动者不像话,虽然我们可以获得很漂亮的诉讼结果,但这显然会影响用人单位的声誉。在一审当中,我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调解,用人单位同意了,遂在仲裁裁决金额的基础上加了一些钱,调解结案。
诉讼律师的天职是帮助委托人赢得诉讼,这似乎是我们执业伦理的**准则,但这一准则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案子,在劳资纠纷这种双方当事人地位明显不对等的诉讼中,这一准则常常会受到冲击。我认为在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节下,我们的技术应该有所节制,以解决争议为原则,而不应该像其它案件一样追求诉讼利益的*大化。
【我的讼No.136】交通事故案
当事人是个中学生,可能有点调皮,有一次爬上停在路边的一个货车上玩。货车司机没有发现他,车子启动后,他从车上掉下来,摔成重伤。保险公司说他是车上人员,不属于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拒赔,只好起诉至法院。
本案的争议就在于他属不属于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因为一般来说,“第三者“指的是与车辆发生碰撞的行人,而他从车上掉下,情况有些特殊。保险公司的律师坚持认为他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我则认为,”第三者“有一个时空转换的过程,当他掉落到地面时,他的身份就从车上人员转换为”第三者“。此外,从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角度来适用法律,也符合立法的本意。法院采信了我的观点,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案子是一个非典型的交通事故案,并无法律对此种情形应该如何处理作出规定,要全靠律师通过运用法理知识,创新式解释法律来说服法官,以便法官作出对已方有利的判决。这种判决是开创先例的判决,我在此后,又代理了一个类似的案子,用相同的方法,在一审和重审一审中均赢得了官司。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